当事人可以在包管条约中对包管人实行债权大概承当责任的情况作出商定
变革二
关于包管包管独立性的商定有效
变革三
以公益为目标的非营利法人、
合法人构造不得为包管人
变革四
当事人在包管条约中对包管方法没有商定大概商定不明白的,依照一样平常包管承当包管责任
变革五
一样平常包管人不得利用先诉抗辩权的情况变革
变革六
包管时期商定不明时,包管时期为6个月
变革七
最高额包管参照实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划定
变革八
债务转让必要关照包管人才对包管人无效,
承认克制债务转让条款的效能
变革九
债务人可以就债权转移后包管责任承当另行作出商定,第三人参加债权的,包管人的包管责任不受影响
变革十
一样平常包管的诉讼时效从权益清除之日起算
变革十一
包管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取消包管人之间互相追偿
变革十二
调解了不起[le bú qǐ]为包管人的情况